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部(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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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硕士学位工作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业实践水平,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专家评阅和答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反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2.在校期间由于学术不端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3.累计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不及格);

4.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不及格),且重修后仍不合格(或不及格);

5.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申请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下,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结合相关学科或专业培养目标,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条件及相关认定程序(不得低于本细则关于授予学位的标准条件)。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条件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并执行。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条件时,应当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体现原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并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评价予以区别。

第三章 学术水平或专业实践水平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术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其学术成果须至少达到以下8款中的1款。成果以安徽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培生按联合培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以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校内导师或联培导师;联培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校内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或以第一作者在三类学术刊物(其中高校学报须为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学报,否则由学校组织2校外专家对研究论文进行双盲评审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须提供录用证明且经导师签字认可)一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专业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三类以下学术刊物的,须经学校组织查重通过后,由学校组织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鉴定,结果须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2.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

3.出版学术专著,或参与学术专著的撰写(3万字以上);

4.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励(省级前3,国家级前 5);

5.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是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艺术作品(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7.参加省级汇演(汇展)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汇演(汇展)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8.参加省级本学科竞赛(第一完成人)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本学科竞赛(第一完成人)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其学术或专业实践成果须至少达到以下6款中的1款。成果以安徽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培生按联合培养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符合第十条第1-8款中的任1款;

2.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是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 

3.撰写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被县(处)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采用(须提供采用证明);

4.翻译硕士完成15万字的笔译实践或累计不少于400小时的口译实践(须提供证明);

5.参加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并取得较大突破和应用(须提供证明);

6.其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专业实践成果。

第四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撰写、成果研究的时间不能少1年;

2.论文课题的研究与前人的研究工作相比应有所创新;

3.论文的基本科学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应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掌握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6.符合本学科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规范。

第十三条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撰写、成果研究的时间不能少1年;

2.选题应结合行业或部门实际,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论文的内容理论分析严密正确,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过程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市场价值或创新性;

4.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能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所涉及的行业或部门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创新性;

5.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申请人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的水平;

6.符合本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规范。

第十四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可以实践成果申请答辩,按照实践成果撰写格式和要求,提交实践成果工作总结报告申请学位。原则上,实践成果须是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过程中产出的成果,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或科创成果、技术标准、新产品(装置、工艺、材料等)、规划设计等工程实践类实践成果;高水平调研报告、实务案例、翻译实践成果等实践报告类实践成果;演出曲(剧)目、美术(设计)作品、影视作品、文学创作、译著等文艺作品或文学类实践成果等。

基本要求:

1.实践价值与影响力。可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所涉及的行业或部门实际问题的能力;

2.创新性与应用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市场价值或创新性,在相关生产实践部门产生经济效益;

3.先进技术引领。制定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等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4.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学位申请人对专门知识的掌握与应用,具有实践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位申请人在产生实践成果中的贡献度;

5.其他体现相关专业(领域)特色的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专业实践成果具体考核要点,由各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根据

上述内容制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批准后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如有明确规定的,须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必须经过学位授予资格认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定,包括对个人政治表现、在校情况、课程学分、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以及学术水平或专业实践水平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位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预答辩,审查是否满足本学科或专业的要求,并提出是否同意送专家评阅的结论性意见。第一次预答辩未通过者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进行修改,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第二次预答辩,第二次预答辩仍未通过者,可在6个月至1年内再次提出1次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采用匿名评阅的方式。由2名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分别进行评阅,并给出评阅结论。

专家评阅的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两位评阅专家的评语均为“同意答辩”,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2.两位评阅专家中有一位以上专家的评语为“修改后答辩”,申请人须按照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导师再次审阅,经学院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3.两位评阅专家中有一位专家的评语是“不同意答辩”,须本着从严的标准原则,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决定是否增聘一位评阅专家,若同意,可送第三位专家评阅,通过后,可正常申请答辩;若不同意增聘评阅专家,则不再进入下一环节,研究生必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做重大修改,6个月至1年内可再次提出1次学位申请。

4.两位评阅专家的评语均为“不同意答辩”,或3位评阅专家(含一位增聘评阅专家)中有两位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申请答辩的资格。允许6个月至1年内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1次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专家初次评阅费用从研究生统筹业务培养费中支出,增聘专家、再次申请学位等专家评阅费用均由申请人或导师承担。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点和所在学院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有1-2名校外高水平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相关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答辩程序: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和导师姓名;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3.介绍答辩人情况;4.答辩人宣读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独创性声明,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6.答辩委员会休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专家对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术评语,对答辩情况、申请人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答辩秘书应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答辩决议,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6个月至1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1次,逾期未完成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学位申请人材料及资格进行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不包括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预答辩前提出延期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研究批准、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批准延期后6月至1年内可提交答辩申请参加答辩,超过1年(含1年)未提交申请者,不再受理其申请。延期答辩申请只能提交1次。

第二十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仅因学术水平或专业实践水平未达到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待其在一年内取得学术成果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落款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日期填写。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应当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具体按照《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学术复核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位申请和答辩。个人延长学习期限(延期毕业)申请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须交由学校保存。

第三十四条 对因符合《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学位〔2016〕27号)》而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其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由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自行组织。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按照留学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