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除外)。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评审,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的9月—10月完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年级根据报名考试情况和本科阶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二、三年级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与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标分别核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1.具体指标比例:
第一学年 | 第二、三学年 | |
等级 | 条件 | 比例 |
一等 | 推荐免试研究生、荣获国家奖学金、A类赛事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国家级荣誉(排名第一)的一志愿录取考生 | ≤20% |
二等 | 一志愿录取考生 | ≤30% |
三等 | 其他录取考生 | ≤50% |
2.学业奖学金标准
各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均为一等10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6000元。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学院根据学生报名考试情况和本科阶段综合表现评定。
第十一条 第二、第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按学校确定的比例由各学院初评,由学校审核确定。
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的考核评选的方式由各学院参照最新版的《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选后从高至低按比例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因“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三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参评学年无补考;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各类实践活动;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参加非法组织与活动,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在考试、科学研究和实践研究有作弊、弄虚作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安徽工程大学。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9月向各培养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
第十九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培养单位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诉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受理,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答复。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省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3级及以前的硕士研究生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