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3.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5.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发放与管理
每学年按10个月计,标准为600元/月。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学生应主动、如实向学校报告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安徽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