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部(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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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新增与动态调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和《安徽省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增列每3年进行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能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第四条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申请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二章 新增与调整原则

第六条  坚持优化结构。

(1)优化类别结构,提高专业型硕士学位授权点规模与研究生比例;

(2)优化学科结构,支持和鼓励各学院依托重大科研平台、关键学科领域、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省级高峰学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和支撑学科积极申报新增硕士点,构建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定位的学科学位体系,推进学科学位与专业协调发展;

(3)鼓励和支持申报新增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区块链等一批产教融合紧密、深度融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兴交叉学科硕士学位点;

(4)限制和撤销全国和安徽省现有布点较多、不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的学位点。

第七条  坚持服务需求。

(1)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新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重大工程急需、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学位授权点。

(2)限制与撤销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结合不紧密、支撑地方产业和社会发展作用不突出、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学位点授权点。

第八条 坚持内涵发展。建立健全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撤销师资力量不强、特色不明显、没有省级以上平台支撑、发展潜力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的学位点。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考核与处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安排,每年对全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培养质量、学科水平(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要求)、招生就业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位点给予“黄牌”警告:

1.存在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达不到相应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申报基本条件;

3.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学位论文出现如下的情况:①对于年度申请学位(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在职研究生)累计在20人(含)以下,近两年由于论文盲审或论文答辩未通过累计出现2人(含)以上延期授予学位;②对于年度申请学位(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在职研究生)累计在20人以上,近两年由于论文盲审或论文答辩未通过累计出现延期授予学位人数超过申请学位人数的10%(含)。

4.学科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5.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特色和优势不明显、师资力量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生源持续萎缩、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对于给予“黄牌”警告学位授权点,学校从第二年开始按20%比例缩减该学位点招生指标,直到该学位点摘除“黄牌”警告为止。

第十一条 对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给予“红牌”警告,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范围:

1.对于上一年考评为“黄牌”的学位点,第二年依然出现“黄牌”警告的情形之一,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2.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中,被同行专家评议为“不合格”;

3.学科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三年内累计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论文”;

4.专项评估结果或上级主管部门抽检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

对于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范围,但考虑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暂未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从第二年开始按50%比例缩减该学位点招生指标,直到该学位点摘除“红牌”警告为止。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流程

第十二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分为研究生培养学院主动撤销和学校统筹撤销两类。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学位授权点申请。学位点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现状、发展趋势、合格评估标准和研究生培养条件、质量,统筹考虑合格评估存在的可能风险,填写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报告,提请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2.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位点的申请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撤销的意见;

3.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申请报告和教授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经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送校研究生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申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对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培养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同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经学院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可按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规定执行。

2.对纳入学校拟统筹撤销,但培养学院不同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由学校组织校内外同领域专家通过现场答辩评议的方式决定,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校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取得学位的研究生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五章 学位授权点新增流程

第十八条 学校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1.对外发布新增方案。学校根据学科现状、学位点布局及当年学位授权点撤销情况(动态调整时),统一发布新增方案;

2.学院申请。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撰写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提出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经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部;

3.专家论证。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结构布局,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优势特色、社会需求等进行论证,按计划提出学校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4.同行专家评议。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填写《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学校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对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通讯评审,通讯评审达到规定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参加现场答辩;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论证及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对拟新增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6.学校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员一般应是相应学位授权点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学位授权点还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第六章 报批及复核

第二十条  学校将拟新增与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查;省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授权点新增与撤销方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新增其它学位授权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