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关于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若干事项安排的通知》(学位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估方案。
一、组织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校级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各学位授权点制定的评估实施方案,审定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学位授权点调整的决定。
研究生部〔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位授权点开展自我评估,负责编制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负责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实施方案。
相关学院成立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形式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采取学校宏观指导、学院及学位点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检查督导的模式展开。
三、评估对象
1. 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
2. 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我校参加评估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四、评估方式
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本授权点实际情况,选择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同行专家评估原则上应邀请专家来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五、评估内容与指标体系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
各学位授权点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3)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4),研究制定本学位授权点的指标体系,并确定合格标准。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六、评估程序
(一)常态数据填报。各学位授权点根据研究生部要求每年完成常态数据填报。
(二)确定参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根据工作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参评学位授权点并通知相关学院和学位授权点。
(三)制订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方案。各学位点根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5)和学校评估方案要求,制订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学位点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提交学校审核。
(四)准备自我评估材料。各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关要求,准备评估相关材料。
(五)材料核查。研究生部对自我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材料反馈给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进行完善。
(六)校外专家评议。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评议意见。
1. 专家聘请。各学位点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2. 专家沟通。各学位授权点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 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评后整改。各学院和学位授权点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
(八)撰写自我评估报告。各学位授权点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九)结果鉴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审定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十)上传评估材料。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要求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校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7),并由学校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十一)整改检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学院和有关授权点整改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整改检查。
(十二)动态调整。学校根据自我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科条件和学校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七、时间安排
(一)2021年5月15日前,学校研究制定自我评估工作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2021年9月30日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工作流程、时间安排等)报研究生部。
(三)2021年10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参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根据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我评估。
(五)2024年6月30日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根据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
(六)2024年9月30日前,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完成并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七)2024年12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八)2025年3月底前,学校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九)2025年3月—2025年11月,接受上级学位委员会的随机抽评。
(十)2022—2025年每年3月底前,学校编制《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8),学位授权点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
(十一)2022年和2025年的3月底前,学校报送各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
八、其他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成立合格评估领导工作小组,完善组织机构,做好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各学院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
3. 严格评估纪律。各学位点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确保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保证自我评估公正公开。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点,学校将主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该学位点,并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学院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安徽工程大学开展合格评估学术学位授权点一览表
2.安徽工程大学开展合格评估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览表
3.学术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4.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5.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6.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7.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8.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